香港國安法旨在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與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只針對極少數破壞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與犯罪行為。第三章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包括,嚴重阻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主要條文如下。
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第三十條 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對香港國安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條文的理解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請求外國實施破壞國家領土主權,並阻擾特區或中央政府制定政策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即屬犯罪。陳方安生、李柱銘、郭榮鏗、黃之鋒等人多次奔赴美國、英國,乞求美英干涉並制裁香港及內地,顯然已經觸犯了有關罪行。
其二,操控、破壞特區選舉並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戴耀廷、區諾軒、鐘庭耀策劃煽惑所謂的「初選」,公然踐踏特區選舉公平民主的制度,脅迫參選人簽署所謂的「共同綱領」,使用各種卑劣的手法逼退、勸退、誘退部分參選人,並用極不公正的選舉數據誤導選民,操控左右選民的投票意向,導致立法會選舉將有可能出現傾向性明顯的被扭曲的定向投票,給香港的合法選舉蒙上一層陰影。戴耀廷之流的非法行為顯然觸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
其三,煽惑鼓動仇恨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即屬犯罪。亂港分子為達到他們的罪惡目的,利用各種似是而非的謬論及謊言謠言,煽動市民,尤其是未成年人仇恨內地,仇恨中央政府,仇恨特區政府,藉詞操控所謂的民意以達到他們奪取特區控制權的罪惡目的。修例風波一年來的事實證明,黑暴煽惑的仇警仇中仇共,是蓄意而為的有目的的政治暴行,是他們操控民意藉此操控社會的慣用手法,正是因為在市民中蔓延的仇警情緒,導致社會持續動蕩,社會嚴重撕裂,族群對立,給香港社會發展帶來了持久深遠的災難性的破壞。
其四,為實施本法列舉的犯罪行為,請求乞求外國資助援助,接受外國資助,即屬犯罪。從非法「佔中」到修例風波,無處不見外國反華勢力的黑影幢幢,外國反華勢力為黑暴提供資金,甚至直接上場指揮協調,都在在反映了香港國安法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戴耀廷長期接受外國資助,打著學術的幌子,從事策劃反對特區政府,反對中央政府的勾當,顯然已經觸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香港國安法百問百答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