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港國安法,權威解讀來了
发表于 : 2020-08-13 09:11:14
6月30日,涉港國安法正式落地。
7月1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邀請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就有關情况答記者問。
關於涉港國安法的權威解讀,盡在這場發佈會中。
新聞發佈會主席臺(圖源:國新網)
1、香港國安法違背“一國兩制”原則嗎?怎麼看待外界宣稱的“制裁”?
張曉明:香港現在出現了一些偏離“一國兩制”正軌的現象,有些甚至挑戰了“一國兩制”的底線。這部法律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要糾偏,說得形象一點,就是要往“一國”的方向拉近一些。這麼做最終還是為了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而不是要改變“一國兩制”。
至於有的國家現在聲稱要對中方一些官員採取嚴厲制裁的措施,我覺得這是強盜邏輯,我們現在做的是在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完全是我們的內政。香港人喜歡說兩句口頭語“有冇(沒有)搞錯?”“關你咩(什麼)事!”我們也不是嚇大的。中國人看別人臉色、仰人鼻息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2、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如何執法?是否會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內地審判?
張曉明:國安法第55條規定,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主要體現在要對有關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也包括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準予後逮捕有關犯罪嫌疑人。其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檢察院來負責檢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來負責審判。
按照現在國安法的這套設計和規定,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一條龍”、“全流程”管轄。各管各的。兩個方面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
香港星島日報記者提問(圖源:國新網)
3、什麼是勾結外國勢力?怎麼理解“引發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憎恨的行為”?
張曉明:香港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管道有明確規定,主要是兩類:
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另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管道的支援。
至於“引發憎恨”,“憎恨”這個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個概念是我們照抄的香港法律。
舉個例子,如果通過造謠的管道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於去年修例風波中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如果造成後果,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4、涉港國安法落地後,香港還需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嗎?
沈春耀:全國人大的决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法律不取代香港基本法23條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的規定。從特區層面完善法律制度,包括儘早製定基本法23條要求的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
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不得同全國人大的决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近出臺的法律相抵觸,不得同國家層面的全國人大的决定和法律相抵觸。
5、“公職人員宣誓效忠”有關內容是否為取消反對派的立法會參選資格?
張曉明:這次立法是不是為DQ(取消參選人參選資格)打伏筆,我只能這麼說,這種猜測把我們的立法目的想得太功利,也太短視了。中央决定製定這樣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著眼點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為了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製定香港國安法絕對不是把香港的反對派陣營或者泛民主派陣營作為一個“假想敵”。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小平衕誌當年講過,香港回歸之後還是可以罵共產黨,但是不能够把它變成行動,變成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這也就是說“一國”有底線,“兩制”有邊界。大家都要遵守規則,都不能突破底線。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記者提問(圖源:國新網)
6、中央和特區如何對案件管轄進行劃分?
沈春耀:香港國安法第4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本法第55條規定的情形除外”:(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况,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况;(三)出現了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况。
這個特定情形下,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有關案件在啟動程式上的法律規定也是非常嚴格和明確的:
首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或者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論是哪兩個通路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準予。在這樣的程式下,才能啟動或者行使中央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
7、香港國安法會追究公佈以前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嗎?
張曉明:香港國安法關於追溯力問題的規定與國際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規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這一點是明確的。
同時要指出的是,香港現行有關的法律當中,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社團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等,都有涉及國家安全方面的一些規定,應當運用這些法律的規定來懲治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鳳凰衛視記者提問(圖源:國新網)
8、香港國安法是否會限制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沈春耀:國安法總則中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尊重保障人權,遵循法治原則。
任何權利都是有法律規定的明確界線和範圍的,這一點不論中國、不論香港特別行政區、不論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是一樣的。權利和自由要充分行使,但是需要在法定的範圍裏,要按照法定要求,越過了這個底線和範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怎麼看待美國宣佈的多項制裁措施?
張曉明:我們有句老話,“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只要美國方面出手,中國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定要予以反制。有關的措施也會見步行步,陸續有來。
7月1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邀請全國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就有關情况答記者問。
關於涉港國安法的權威解讀,盡在這場發佈會中。
新聞發佈會主席臺(圖源:國新網)
1、香港國安法違背“一國兩制”原則嗎?怎麼看待外界宣稱的“制裁”?
張曉明:香港現在出現了一些偏離“一國兩制”正軌的現象,有些甚至挑戰了“一國兩制”的底線。這部法律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要糾偏,說得形象一點,就是要往“一國”的方向拉近一些。這麼做最終還是為了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而不是要改變“一國兩制”。
至於有的國家現在聲稱要對中方一些官員採取嚴厲制裁的措施,我覺得這是強盜邏輯,我們現在做的是在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這完全是我們的內政。香港人喜歡說兩句口頭語“有冇(沒有)搞錯?”“關你咩(什麼)事!”我們也不是嚇大的。中國人看別人臉色、仰人鼻息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2、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如何執法?是否會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內地審判?
張曉明:國安法第55條規定,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主要體現在要對有關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也包括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準予後逮捕有關犯罪嫌疑人。其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檢察院來負責檢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來負責審判。
按照現在國安法的這套設計和規定,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一條龍”、“全流程”管轄。各管各的。兩個方面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
香港星島日報記者提問(圖源:國新網)
3、什麼是勾結外國勢力?怎麼理解“引發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憎恨的行為”?
張曉明:香港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管道有明確規定,主要是兩類:
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另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管道的支援。
至於“引發憎恨”,“憎恨”這個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個概念是我們照抄的香港法律。
舉個例子,如果通過造謠的管道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類似於去年修例風波中有人造謠說香港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如果造成後果,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4、涉港國安法落地後,香港還需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嗎?
沈春耀:全國人大的决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法律不取代香港基本法23條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的規定。從特區層面完善法律制度,包括儘早製定基本法23條要求的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
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不得同全國人大的决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近出臺的法律相抵觸,不得同國家層面的全國人大的决定和法律相抵觸。
5、“公職人員宣誓效忠”有關內容是否為取消反對派的立法會參選資格?
張曉明:這次立法是不是為DQ(取消參選人參選資格)打伏筆,我只能這麼說,這種猜測把我們的立法目的想得太功利,也太短視了。中央决定製定這樣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著眼點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為了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製定香港國安法絕對不是把香港的反對派陣營或者泛民主派陣營作為一個“假想敵”。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小平衕誌當年講過,香港回歸之後還是可以罵共產黨,但是不能够把它變成行動,變成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這也就是說“一國”有底線,“兩制”有邊界。大家都要遵守規則,都不能突破底線。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記者提問(圖源:國新網)
6、中央和特區如何對案件管轄進行劃分?
沈春耀:香港國安法第4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本法第55條規定的情形除外”:(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况,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况;(三)出現了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况。
這個特定情形下,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有關案件在啟動程式上的法律規定也是非常嚴格和明確的:
首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或者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論是哪兩個通路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準予。在這樣的程式下,才能啟動或者行使中央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
7、香港國安法會追究公佈以前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嗎?
張曉明:香港國安法關於追溯力問題的規定與國際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規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這一點是明確的。
同時要指出的是,香港現行有關的法律當中,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社團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等,都有涉及國家安全方面的一些規定,應當運用這些法律的規定來懲治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鳳凰衛視記者提問(圖源:國新網)
8、香港國安法是否會限制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沈春耀:國安法總則中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尊重保障人權,遵循法治原則。
任何權利都是有法律規定的明確界線和範圍的,這一點不論中國、不論香港特別行政區、不論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是一樣的。權利和自由要充分行使,但是需要在法定的範圍裏,要按照法定要求,越過了這個底線和範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9、怎麼看待美國宣佈的多項制裁措施?
張曉明:我們有句老話,“你做初一,我做十五”。只要美國方面出手,中國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定要予以反制。有關的措施也會見步行步,陸續有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