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駐港國安公署須遵守香港法律
发表于 : 2020-07-29 10:29:39
香港國安法建立健全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其中一個主要的方面就是依法設立香港國安公署。法律規定香港國安公署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香港國安公署在依法履職中,須與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公署,駐港部隊保持密切的工作聯繫和協同。
第五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第五十二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加強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工作聯繫和工作協同。
第五十三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第五十四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有關中央駐港各大機構及香港國安委的聯繫與協同,國安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一,駐港國安公署負有監督、指導香港國安委工作的法定職責。
其二,駐港國安公署與香港國安委共享信息並建立密切的協作機制以配合行動。
其三,駐港國安公署會同外交部駐港公署及特區政府加強管理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香港國安法百問百答之十三)
香港國安公署在依法履職中,須與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公署,駐港部隊保持密切的工作聯繫和協同。
第五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第五十二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加強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工作聯繫和工作協同。
第五十三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第五十四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有關中央駐港各大機構及香港國安委的聯繫與協同,國安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一,駐港國安公署負有監督、指導香港國安委工作的法定職責。
其二,駐港國安公署與香港國安委共享信息並建立密切的協作機制以配合行動。
其三,駐港國安公署會同外交部駐港公署及特區政府加強管理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香港國安法百問百答之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