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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草案説明,中央應該在很例外和特殊的情況行使管轄權,説明中提及《基本法》第18條第4款,即是發生特區政府無法控制的動亂,而動亂危害國家安全、構成緊急狀態,這一類就是中央行使管轄權的情況。
將會列席人大常委會的陳弘毅接受深圳衛視專訪時說,相信中央成立駐港國安公署,對有關的極端和極為特殊情況行使執法權,駐港的内地國安人員會直接行使執法權、逮捕權或者調查案件的權力,但公署主要角色是與特區政府建立聯繫,通過合作確保維護國安的工作有效實施,以及負責收集情報。
陳弘毅又表示,國安法是中央制定的法律,與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基本法》第23條,屬於不同層次的法律,即使將來就23條立法,都不能改變或者修改國安法。
另外,陳弘毅稱,所有香港法官都是由特首任命,根據港區國安法草案説明,新做法是特首從現有法官中任命部分法官,成為有資格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主要考慮是未必所有法官都適合審理國安法案件,例如有些是外籍法官,有些是專門擅長民商法,而不是刑事法等,但並不表示由特首就每一個國安法案件,特別指定交由哪一個法官審理,特首只是任命一批法官組成一個法官名單。
陳弘毅表示,司法獨立是指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不受任何干預,以及在法官任命制度中,保證法官在被任命後,長期任職至退休,法官不需要擔心在判決某個案件後被罷免,市民應該有信心,名單上的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時,都會像審理其他案件一樣,秉持司法獨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