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鐵樑李國能指人大有權立國安法
发表于 : 2020-06-03 16:57:46
多名司法界權威先後回應全國人大通過「港區國安法」。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楊鐵樑強調,每個主權國家都有固有權利為其國家安全利益立法,有關原則不容反駁;他又強調普通法原則在香港等地一直運作良好,無罪推定、公平審訊權、司法獨立必須是我們論述的核心,他高興這些價值在制訂有關法例時受到尊重。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亦表示,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屬可理解及合理,建議法例須不具追溯力、在港公開公正審訊等,又指不容許外籍法官審案的建議損害司法獨立。
楊鐵樑昨天發表聲明,每個主權國家都有為其國家安全利益進行立法的固有權利,有關原則不容反駁,並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規定,任何權利都必須考慮到國家安全的需要。他批評海外提出反對立法的評論員不真誠,質疑若他們所屬國家的國家安全受到破壞,相信他們亦會積極援引有關《公約》的規定。
他提到,過去二十三年來,香港特區在處理顛覆活動方面,一直存在立法和執行真空,並指現時仍未清楚安全問題如何處理等條例細節,揣測並無益處。他又強調,普通法原則數世紀以來在香港等地一直運作良好,無罪推定、公平審訊權、司法獨立必須是論述的核心,很高興從最近的新聞報道中獲悉,有關價值在制訂法例時受到尊重。
李國能昨於報章撰文,提到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但二十三年來未能做到,未來亦立法無望,同時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認為全國人大授權為人大常委會香港制定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
他認為問題癥結是法例的實際內容,設計要與香港法律制度原則連貫一致。他提出七項建議,包括法例必須不具追溯力、罪行的定義必須合理確切、罪行的涵蓋範圍必須限制於達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調查的權力必須受香港法律規管,尤其搜查處所和監聽電話要獲得司法授權、檢控決定應依據本港的《檢控守則》、審訊應在香港公開公正地進行,以及被告應被假定無罪,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李國能又認為,若只能由沒外國居留權的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將有損《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強調所有法官均根據才能接受遴選及委任,並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法官履行誓言的能力不會受其持有的護照影響。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早前亦撰文指,世上所有國家,除非是失敗國家,都有法律保障自身國家安全,認為法律界及司法界必須鄭重正視「港區國安法」而需推行的必要改革。他相信「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將由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制度行使司法管轄權。
楊鐵樑昨天發表聲明,每個主權國家都有為其國家安全利益進行立法的固有權利,有關原則不容反駁,並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規定,任何權利都必須考慮到國家安全的需要。他批評海外提出反對立法的評論員不真誠,質疑若他們所屬國家的國家安全受到破壞,相信他們亦會積極援引有關《公約》的規定。
他提到,過去二十三年來,香港特區在處理顛覆活動方面,一直存在立法和執行真空,並指現時仍未清楚安全問題如何處理等條例細節,揣測並無益處。他又強調,普通法原則數世紀以來在香港等地一直運作良好,無罪推定、公平審訊權、司法獨立必須是論述的核心,很高興從最近的新聞報道中獲悉,有關價值在制訂法例時受到尊重。
李國能昨於報章撰文,提到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但二十三年來未能做到,未來亦立法無望,同時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認為全國人大授權為人大常委會香港制定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
他認為問題癥結是法例的實際內容,設計要與香港法律制度原則連貫一致。他提出七項建議,包括法例必須不具追溯力、罪行的定義必須合理確切、罪行的涵蓋範圍必須限制於達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調查的權力必須受香港法律規管,尤其搜查處所和監聽電話要獲得司法授權、檢控決定應依據本港的《檢控守則》、審訊應在香港公開公正地進行,以及被告應被假定無罪,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李國能又認為,若只能由沒外國居留權的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將有損《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強調所有法官均根據才能接受遴選及委任,並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法官履行誓言的能力不會受其持有的護照影響。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早前亦撰文指,世上所有國家,除非是失敗國家,都有法律保障自身國家安全,認為法律界及司法界必須鄭重正視「港區國安法」而需推行的必要改革。他相信「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將由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制度行使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