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一是增訂董事會問責制度賓果如何抓牌
金管會表示,為加強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營管理及落實公司治理,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
重點二是限制董監事不得兼任
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表示,有鑑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董事、監察人多由法人股東代表或代表人擔任,為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之利益衝突控管,參酌銀行及保險業規定,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如同時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董(監)事,推定為有利益衝突,違反前揭利益衝突情事,如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但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適用。
重點三是開放基金經理人得代理子女投資
證期局表示, 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有規畫其未成年子女投資理財需求,增訂該等人員如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則不適用不得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規定。
張子敏說,基金操盤人、經理人的配偶或子女在投資理財一定要申報,若跟自己操盤的基金標的相同,是一定不可投資,不管正向或反向都不行,本來在法規上的限制就已經很嚴格,又都有公司內部內稽內控的管控了。
過去管理比較嚴格,都不能幫子女投資,張子敬說,基金經理人希望未成年子女能跟一般人一樣可以投資跟理財,因此金管會此次修法希望「更人性化一點」,予以放寬。
此外,針對第一點董事會問責制度,若經理人有問題,不僅可以問責董事會,而且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規定,視情節之輕重,可為以下處理。
一、警告。
二、命令該事業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對該事業二年以下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新增受託業務。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
五、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廢止。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有助強化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營管理,及促進其健全永續發展。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