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是在香港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二十三條本地立法遲遲未能完成的特殊情況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維護特區國家安全,香港回歸二十三年來的社會實踐亦在在證明了特區確實有必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香港國安法的生效實施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部分職責職能,但這並不意味著特區政府就此可以袖手旁觀,置身事外,特區政府在積極配合駐港國安公署履職盡責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還必須盡早盡快完成基本法二十三條本地立法。
香港國安法對香港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有多方面的規定與要求。其中在第二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中有如下規定。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必須在以下幾個方面履職擔當,切實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
第一,特區政府必須創造有利條件盡快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工作。這不僅僅是基本法的法定要求,也是香港社會現實的迫切需要。
第二,特區政府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宣傳督導管理工作,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對學校、社會團體、網絡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第三,特區政府必須推動學校維護國家安全教育,提高市民國家安全意識與遵紀守法。
第四,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事項須向中央負責,並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提交年度報告。
第五,中央亦可就特別事項要求特區政府提交專項報告。特區政府必須響應即時履職。
總之,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讓香港國安法落到實處,讓香港國安法發揮法律功效,讓香港國家安全得到切實保障。 (香港國安法百問百答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