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男子向一名銀行僱員提供賄款,以協助他開設公司戶口,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被判入獄8個月。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香港曾經歷賄賂的黑暗時代,經過多年的努力,香港的廉潔情況得到改善,廉潔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不容被人破壞,判處被告阻嚇刑罰,以反映其案件的嚴重性。
案情透露,50歲被告於2018年7月27日到滙豐銀行總行,重設銀行戶口的個人識別碼。期間要求開設一個公司戶口,以手提電話向一名客戶服務主任顯示一段文字信息,指如果她協助被告開設公司戶口,被告會給對方金錢。客戶服務主任拒絕接受賄款,並向上司匯報事件。廉署接獲滙豐銀行轉介貪污投訴,展開調查及落案起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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