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关于“滥用法律”这一主题的讨论首先让大多数法学家感到昏昏欲睡:对于一个已经在文献中讨论过的话题,如果没有至少自 1901 年以来是否存在重大破裂?1值得注意的是,从上世纪初到1913年,法国和比利时至少发表了20篇博士论文,几乎当时所有伟大的公民主义者都在这个问题上表明了立场。二
尽管如此,当我开始研究滥用基本权利——我最初感兴趣的具体主题——时,似乎仍然缺少一些巩固的、确定的(在某种程度上,某些东西可以被认为是科学上“确定的”):到底是什么? ,这是对公民权利的滥用吗?基本权利理论明确试图通过“换位”来挪用这一概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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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福塔莱萨大学 Eduardo Rocha Dias 教授指导下的博士论文答辩的第一个挑战。该论文获得 Fibe奖荣誉奖;经过重大改编后,该书以英文出版,分两卷:《滥用权利:从滥用权利到所有权利》和《滥用基本权利:从私法学说到宪法理论》。
应当代民法研究网络协调员奥塔维奥·路易斯·罗德里格斯教授的邀请,我在分为两部分的专栏中提出(非常感谢有机会)我对民法学说的主要观点的简短总结滥用权利。
抽象《Tatbestände》是理解滥用权利的关键
当你阅读关于滥用基本权利的讨论的先驱者、德国人汉斯·乌尔里希·加瓦斯(Hans-Ulrich Gallwas)的第一篇论文时(“滥用权利的公民主义学说与Tatbestände的抽象表述”),4很明显,中心术 电报号码数据 语是Tatbestände(单数形式:Tatbestand),与巴西和其他非德语文化的法律文化奇怪地陌生。
《 Tatbestände》与法国科尔马上诉法院于 判决的案件 ( evente Doerr) 有什么关系,几乎所有专业文献都认为该案件是滥用权利理论的最初里程碑,其中仅仅为了减少邻居的阳光照射而建造假烟囱是否被视为违法?5或者在克莱门特-贝亚德案(法国最高法院,中,首次在法理上使用abus de droit一词,其中得出的结论是,在财产边缘安装铁矛邻近的飞艇工厂不是合法的吗?6就滥用学说而言,帕斯卡是对的:“经络决定真理。[……]河流划定的令人愉快的正义!”?7当你从法国跨越莱茵河到德国时,对滥用权利的理解真的会改变吗?
人们普遍认为,今天所理解的“滥用权利”,是从希腊民法典第 281 条到我国民法典第 187 条,再到葡萄牙民法典第 334 条的一个主干(所有这些本质上都是平等),是两种传统的“影响交叉”8:法国-比利时传统和日耳曼传统。在所有这些条款中,当在行使一项权利时,违反了客观善意或良好习惯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偏离了经济或社会目的9 ,则视为发生滥用。最后一种偏离目的的做法是法国-比利时滥用权利传统的典型,而这种传统的最大代表是路易·若瑟朗。10但据我们所知,Josserand 从未明确讨论过Tatbestände,就像他的追随者在寻找权利“精神”时所做的那样。